请已点22、23号住宅楼的教职工,于2008年7月8日至10日携带原住房的所有收款收据,到财务科核对房款。经确认后原住房房款可冲抵第二次预交集资款,请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。 上午:8:30——11:30 下午:15:00——18:00
国有资产管理处 2008年7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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